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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加强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监管

发表时间:2026-09-04 21:33:14来源:中新网    阅读量:4196    

中国证监会4日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募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如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

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其中,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的私募投资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具有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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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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